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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海建设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08-11-14 08:27:52  阅读: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报工作 ,现将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暂定)
  (一)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2、07年度人均年收入在6335元以下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3、07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70元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
  上述三类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2、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
  2、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3、07年度人均年收入在12669元以下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现有多处住房的应提供所有住房证明材料。
  由离婚造成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离婚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二) 2007年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是企业职工的(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劳资部门核定。原企业已兼并、转制的,由兼并、转制后的企业按上款办法核定;原企业已破产、歇业、注销的,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合并、撤销的,由合并后或现归口的主管部门核定。
  核定材料应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无劳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是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核定并出具收入证明。
  (三)户口簿(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三、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 2008年12月1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内,申请人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领取《宁海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表》、《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在截止日前送回。地点:桃源中路135号建设局大院内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一楼,联系电话:65206538   6520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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