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报工作 ,现将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暂定) (一)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 2、07年度人均年收入在6335元以下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3、07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县政府公布的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70元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 上述三类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2、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 2、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3、07年度人均年收入在12669元以下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现有多处住房的应提供所有住房证明材料。 由离婚造成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离婚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二) 2007年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是企业职工的(含离退休人员),由所在企业劳资部门核定。原企业已兼并、转制的,由兼并、转制后的企业按上款办法核定;原企业已破产、歇业、注销的,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合并、撤销的,由合并后或现归口的主管部门核定。 核定材料应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无劳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成员是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核定并出具收入证明。 (三)户口簿(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三、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自即日起至 2008年12月1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期内,申请人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领取《宁海县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表》、《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在截止日前送回。地点:桃源中路135号建设局大院内宁海县房地产管理处一楼,联系电话:65206538 65206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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