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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站,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有关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切实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提高全县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了解掌握全县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办法,总结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中先进做法和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县的建筑节能工作。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5〕263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节能审查监督的通知》(甬建科发〔2006〕197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7〕367号)。
二、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目前在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二)具体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有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标准;是否存在施工图审查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对窗墙比、冷桥等部位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标准的落实;
4、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落实了审查结果报告制度,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能满足节能设计标准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工程有无记录;
6、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有无见证的资料;
7、涉及到节能的围护结构、墙体材料、门窗玻璃、保温材料和其他节能产品与设备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有无出厂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与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三、检查工作的安排
(一)自查阶段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按照专项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要求对本单位所辖项目的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本单位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同时,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情况自查汇总表》(见附表1),设计单位填写《工程项目建筑节能情况自查汇总表》(见附表1)和《建设工程建筑节能自查表》(见附表2),施工图审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建筑节能自查表》(见附表2)和《施工图质量审查自查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于10月24日前报至质监站。
(二)抽查阶段
我局于10月27日起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对在建工程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且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责任,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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