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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县外进宁施工企业重新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证明的通知
宁建〔2008〕115号
宁海建设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08-11-21 14:59:06  阅读:

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经研究决定,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证明》的有效期界定为一年,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若保函在该有效期内到期的,则以到期日为期限。各企业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证明》,逾期不办理的企业,视为未办理人工工资担保,同时限制其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请各企业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重新办理的《宁波市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办理证明》(附保函复印件)提交宁海县建筑工程管理站(地址:气象北路131号建工楼,联系人:胡晓波,联系电话:65592103)。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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