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2008〕87号
县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设计单位、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市建委《关于转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